合同签订与变故
20XX年X月X日,经XX彼得XX房产中介服务部介绍,原告俞X与被告顾XX签订了《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490万元,俞X预付定金20万元,其余购房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俞X依约支付了定金,被告顾XX出具了收条。为了尽快支付购房款,俞X的岳父贱卖了自己的房子筹钱。然而,被告顾XX却无故欲单方面解除合同,明确表示不想卖房了。俞X多次与被告协商、催促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作为俞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积极收集证据,为俞X制定诉讼策略。
法庭交锋与判决
案件开庭审理,原告俞X提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所有权、支付中介费及承担诉讼费用的诉求。被告顾XX称愿意卖房,但妻子和儿子不同意,无法履行。被告金XX、顾XX则辩称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尚未成立,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且原告无权主张中介费。
胡多兵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强调合同的有效性。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房产为三人共同共有,仅有顾XX一人签字,金XX未签字,顾XX事后明确反对,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原告主张的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均不成立,且原告并非中介费权利人。最终,法院驳回了俞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俞X负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