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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一审败诉,二审律师逆转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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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23人看过
房屋买卖专业律师 胡多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358331739
代表案例: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以及其他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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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某与顾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俞某败诉,诉讼请求被驳回。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胡多兵律师接手二审,凭借独特辩护思路成功扭转局面。
房屋买卖纠纷一审败诉,二审律师逆转乾坤

俞某与顾某、金某、顾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中,俞某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中介费,但法院认为合同虽有效却无法继续履行,驳回了俞某的诉讼请求。此时,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接手二审案件。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尤其是合同买卖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二审准备

胡多兵律师接手案件后,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细致审查。他发现一审法院虽认定合同有效,但以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构成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为由驳回原告诉请。胡律师重新梳理证据,重点关注签订合同时的细节。他发现中介证人证言存在可挖掘之处,金某虽未签字但在场,这可能暗示其对合同的默认。同时,胡律师收集了更多关于顾某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交易习惯的证据,为表见代理的主张做准备。

独特辩护

二审庭审中,胡多兵律师提出了独到的辩护思路。对于表见代理,他指出顾某作为一家之主,在家庭事务中具有一定的决策权,且在签订合同时中介在场,应知晓顾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限。金某在场未提出反对,应视为默认顾某的代理行为。对于善意取得,胡律师强调俞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善意的,支付了定金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虽房屋未登记过户,但不能否定其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逆转胜诉

经过胡多兵律师的精彩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观点。法院认为顾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表见代理,金某的在场未反对可视为对合同的默认。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俞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部分请求,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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