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买卖等领域颇有建树。此次,他接手了俞X与顾XX、金XX、顾X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致力于维护当事人俞X的合法权益。
明确诉求与事实梳理
原告俞X委托律师后,律师根据俞X的情况,明确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过户;二是让被告支付中介费;三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律师梳理事实发现,20XX年X月X日俞X与顾XX签订合同,俞X支付定金,为付款其岳父还贱卖房产,但顾XX却欲解约,俞X多次催促无果后诉至法院。
应对被告抗辩
被告方提出合同未成立,因房屋为三人共有仅顾XX一人签名;且原告无权主张中介费。律师围绕合同的效力和应否继续履行两大争议焦点,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辩论。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虽顾XX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面临法律困境
然而,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需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本案中其他共有人未签字且明确反对,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律师虽提出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观点,但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法院当庭释明后,俞X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驳回了俞X的诉讼请求。胡多兵律师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积极的争取和有力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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