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自2017年执业以来,在债权债务、合同买卖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件梳理
原告俞X与被告顾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但被告顾XX因妻子金XX、儿子顾XX不同意而拒绝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金XX、顾XX则以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未成立为由进行答辩。
合同效力论辩
胡多兵律师依据合同法规定,指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原告与被告顾XX经协商后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顾XX一人出卖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合同未成立的观点。
履行可行性分析
对于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出本案房地产转让合同仅有共有人顾XX一人签名,金XX未签字、顾XX反对,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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