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他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面临着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务难点。
合同效力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金XX、顾XX提出合同未成立,认为涉案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胡多兵律师依据合同法规定,指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俞X和被告顾XX在中介在场情况下经协商后签订,对关键条款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房地产转让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金XX未签字,顾XX事后明确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胡多兵律师需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使合同可继续履行的情况,如金XX、顾XX事后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但经分析,两被告始终拒绝追认,且无证据证实构成表见代理,同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诉讼请求应对
面对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当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坚持不变更。胡多兵律师需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和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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