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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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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3 · 19329人看过
导读: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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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劳动者加班应该获得的报酬,它亦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十分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在法律上,加班费应该以什么为基数去计算呢?实践中,有的单位可能会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这样做合法吗?针对这两个问题,律图小编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共有三种确定方式: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二、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单位要是安排员工加班的,此时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在员工的同意下合理安排加班时间。而对于被安排加班的员工,则还要支付其一定数额的加班费。但此时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呢?这方面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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