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和发工资的单位不一致仲裁是谁
1.当合同与发工资单位不一致时,仲裁时明确具体被申请人至关重要。
2.若合同单位与实际发工资单位有关联,像关联公司等,需将二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样能全面涵盖诉求。
3.若两者无关联,如存在劳务派遣情况,要依具体法律关系确定被申请人,通常实际用工单位为被申请人,若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也可将其列为其一,以确保在仲裁中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合同与发薪单位不同仲裁对象是谁
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首先需明确,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通常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劳动管理职责、发放工资等的主体。若合同签订方与发薪单位不一致,要具体分析。如果发薪单位实际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安排工作任务等,那么发薪单位很可能是仲裁对象。若合同签订方虽未直接发薪,但存在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重大影响,如决定劳动条件等,也可能成为仲裁对象。
关键在于确定哪一方才是真正与劳动者形成实质劳动关系的主体。建议收集能证明与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以便准确确定仲裁对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合同与发薪单位不同能找原单位仲裁吗
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存在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等情形,如原单位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至新单位,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主要劳动条件未变,且员工接受了这种安排,那么新单位继承原单位权利义务,员工可找新单位仲裁,一般不能再找原单位。
然而,若合同单位与实际发薪单位毫无关联,且不存在法定的主体变更等特殊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关键在于员工实际的工作是向谁提供,与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实际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发薪异常,员工有一定理由以原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支付工资等责任,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归属原单位。
当面临合同与发工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仲裁确定具体被申请人确实是关键所在。如果二者有关联,比如是关联公司,将它们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能让你的诉求得到更全面的保障。要是二者毫无关联,像劳务派遣那样,就得依据具体法律关系来确定被申请人,一般实际用工单位会是被申请人,若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也可把它列入。你是否正遭遇这种合同与发工资单位不一致的状况,却对仲裁被申请人的确定拿不准呢?若对其中细节,比如如何证明二者关联、怎样判断劳务派遣单位有无过错等还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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