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后返聘,能否认定工伤
对于已开展享受法定基本养老金保险福利的离退休人员而言,通常无法适用因工伤导致损伤的认定程序。这是由于此类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资格,因此所蒙受的伤害并不被视为工伤范畴。但是,消费者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地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退休后返聘是否为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已顺利取得养老金并退休之后再次受雇于原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将被界定为劳务关系。
若用人单位与以下特定群体因用工争议诉至法院,法官应以劳务关系原则进行裁决:
已合法获得养老保险福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士、企事业经营过程中实施停产放长假期的员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处于内部调离岗位状态的职工、处在下岗待命期间的工人,以及企业暂时停止发放薪酬但仍保留其职位的职员、以及其他未提及的特殊情况人群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三、退休后返聘人员被辞退有赔偿吗
当涉及到退休后再就业人员与雇佣方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时,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更倾向于是一种劳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辞退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其答案往往取决于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所达成的共识。
如果在合同中严格规定了有关辞退赔偿的条款,那么就必须按照这些条款来执行。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并且辞退的原因并非由于再就业人员自身出现严重过错引起的(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我们认为雇佣方很可能需要向该员工提供一定量的经济补偿。
简而言之,退休再就业人员因故被辞退的赔偿问题,其核心在于劳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以及辞退行为的具体原因。
退休后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备受关注。通常,已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工伤受损无法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因他们不再具备劳动资格。但消费者可根据相关法规,合理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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