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办理的手机卡离职了怎么办
关于离职后如何处理前雇主为员工所提供的手机卡这一事项,具体的解决方案主要依赖于您与原单位之间达成的合约条款,以及该手机卡在过去的使用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真实状态。在此之前,我们建议您首先仔细查阅与先前就职企业签署的相关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该交易中的所有权归属及其使用权权限等关键信息。若您发现这家单位是以自身名义为您申请并配置的手机卡,且这款手机卡主要用于您在执行日常职务过程中的通信需求,那么在您离任之后,或许有义务将这款手机卡返还给原雇佣方。
然而,如果您发现这款手机卡是由您自行选择并以个人身份进行申领的,但是原单位为您支付了部分或者总体费用,那么在离开原有职位后,您需要联系原单位,共同商讨并确认这款手机卡的下一步处置计划。
此外,您还需确认这款手机卡目前处在何种状况之下,包括其是否仍然在使用之中、是否存在未消费完的余额、又或者是欠费的情况等等。假如您发现这款手机卡依然能够正常启用,并且您有意愿继续享有它的服务功能,那么您应该考虑与原单位协商,完成手机号码的过户手续,或者解除与先前雇主的关联纽带。
最后,如果您发现这款手机卡已经处于停用状态或是存在欠费现象,那么您需要及时清理并偿还欠款,同时注销这款手机卡,以免产生额外的费用负担,并对您个人的信用记录带来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在公司自杀算工伤吗
在正常工作期间遭受自杀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定义的“工伤”范畴。该法律法规严明规定,若当事人是在故意违法犯罪活动之中受到损害,或是处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导致受伤,亦或是出于自我保护目的进行自残或自杀的情况,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之内。而我们所说的“工伤”通常是指在生产劳动环节中,由于外来因素直接对人体组织造成的突发性的意外损伤,例如因为职业性事故所引发的死亡,以及随之而来的急性化学物质中毒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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