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过的合同还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可见无效合同的范围比较小,涂改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来说,任何合同或协议都不推荐涂改。何况现在已经是计算机时代,如果有修改的需要,重新制作一份,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并不高。当然,如果有些不重要的条款小修改,为了节省人力和考虑环保,可以在所有份数上做同样的涂改后,压字盖章签字,表示认可。像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这种重要条款,尽量不作涂改为宜。
其焦点在于被涂改部分到底应该以涂改前为准还是涂改后为准,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司法实践上比较混乱,有的认为涂改部分双方之间都无法证明自己是正确的,索性归于无效,作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有的认为由于企业没有给员工劳动合同,因此则采信劳动者的说法。前一种方法过于偏激,不利于促成合同有效的原则,笔者以为不适合采用。后一种认为方法则供参考。
在庭上交锋中,这个问题与谁主张谁举证将有着密切联系。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有些劳动者明显的发现自己的合同被单位给涂改了。一旦合同被单位给涂改了,很多劳动者就会特别的担心这份合同的内容会无效。
为了防止合同被涂改,最好的预防办法就是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拿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制订时忽视了这个问题,一些地方法规则作了弥补,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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