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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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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6266人看过
导读: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是可以的,并且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够及时的进行赔偿的话,那么用人单位进行先行垫付是一种义务。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话,劳动者还可以到有关的劳动部门来进行投诉或者是举报。这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法》都有规定。

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是否可以?

一、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是否可以?

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是可以的,单位是有义务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规定单位必须给垫付,如果单位拒不执行或者以其他形式的借口进行拖延的,员工可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裁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当代社会虽然说劳动者都缴纳了五险一金,在发生一些事故的时候,即使是属于工伤,也会由社会保险来进行一个赔偿,但是由于保险公司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伤情和其他的情况做一个总体的调查,在支付时间上可能有一定的迟延这个时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就必须要进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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