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虚开发票罪 > 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第2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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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9:04:00

帮别人做祖堂屋尾款结不清楚可以解决吗

最近回复:

尾款结不清楚可以解决。首先得看双方有无签订合同,若有,按合同约定处理。没合同的话,收集施工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与对方协商尾款支付。协商不成,可考虑走法律途径,比如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证据和事实来判决。

2026-02-02 21:45:46

给房主包工包料没签合同口头协议干四合院外墙漆时受伤,房主要负责任和赔偿吗?

最近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如下:1. 法律关系认定:您与房主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您作为承揽人,房主作为定作人。2. 责任划分关键点: - 房主是否存在选任过失(比如明知您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仍让您施工) - 施工过程中房主是否存在指示错误 -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到位3. 赔偿问题: 如果房主存在上述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您作为专业施工方,自身也需承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建议您: - 尽快收集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据 - 找在场证人作证 - 与房主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要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建议先尝试友好协商,必要时可以寻求当地司法所或居委会调解。

2026-02-02 07:23:07

想了解,私人装修工人受伤谁负责责任怎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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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的是装修公司的人,当事人与装修公司是合同关系,工人受伤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也就是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30 00:06:45

计算工期延误费的方法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工期延误费计算需依据合同约定与否来确定方法。当合同有约定时,按照合同所定的计算方式操作,常见方式有约定固定金额的延误违约金,或者按天计算延误费用,这种约定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能让双方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时迅速确定费用。 (2)若合同未作约定,则按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涵盖多方面,额外人工成本如工人窝工费,材料积压成本包含材料仓储费、损耗费,还有机械闲置费等。此外,还可能涉及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交房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 (3)计算工期延误费时,收集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像人工考勤记录、材料采购及仓储票据、机械设备租赁凭证等,这些证据能有效证明实际损失。 提醒:在处理工期延误费问题时,务必重视合同约定,同时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7 23:22:01

需要找律师针对基建类的法律咨询

最近回复:

您好,方便电话联系吗?

2026-01-26 17:45:08

装修工期拖延,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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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电话沟通一下吗?

2026-01-22 0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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