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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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预先告知期为30日的前提下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誉为无过错性解雇,此举无需对劳动者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然而,公司仍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法律规定,每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贴,需经医疗机构证明及相关部门批准。员工停工期间,工资福利由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由雇主负担。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无劳动者过错情况下,企业解除雇佣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以下情况例外: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拒签续订,达到退休年龄者,雇佣不满1个月未获员工明确回应,以及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在这四种情况下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遇到疾病无法复职、无法胜任岗位经培训调整无效、合同环境巨变协商未果、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情形下,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具体依据《劳动法》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包括: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无法胜任原岗位,或调整后仍不适应;3)劳动者技能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效;4)劳动合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协商无果;5)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困难需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