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述情形会致使
仲裁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像自然灾害、战争这类人力无法抗拒的客观状况,会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比如遭遇地震,交通瘫痪,导致
劳动者无法前往劳动
仲裁机构主张权益。
2.其他正当理由: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
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情况。
例如法定代理人突发重病丧失
行为能力,且一时难以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致使劳动者无法及时
主张权利。
3.向对方
当事人主张权利: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
工资等请求时,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若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同样中断,且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如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
仲裁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产生
劳动争议。原本应在规定仲裁时效内
申请仲裁,但在时效期间内,当地突发地震,交通瘫痪,小何无法前往劳动仲裁机构主张权益。后来地震影响消除,小何准备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同意支付
拖欠工资,但之后又反悔。小何还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该问题。
案情分析:1、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此情况导致小何无法行使权利,仲裁时效中止,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用人单位同意支付拖欠工资,使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但之后用人单位反悔,不影响时效中断的事实。
3、小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仲裁时效同样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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