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常规支付主体:
通常,
农民工工资由与之建立
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要按照和
农民工书面约定的,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规定的
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给农民工发放工资。
比如每月10号发工资,就需按时足额发放。
2.分包单位情况:
若农民工是由分包单位招用的,正常是分包单位支付工资。
不过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
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也就是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此表,直接把工资打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这样能更好保障工资发放到位。
3.建设单位责任:
要是建设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
工程款,进而造成农民工工资被
拖欠,建设单位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上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这确保了在特殊情况下,农民工的权益能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等是某工程的农民工,分包单位招用了他们。施工过程中,小许等人一直未收到工资。分包单位称已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而总承包单位表示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所以无法代发。小许等人不知该向谁索要工资。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农民工工资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分包单位招用小许等人,本应由分包单位支付工资,但工程建设领域有委托代发制度,若手续完备,总承包单位应代发。
2、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小许等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
追讨工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