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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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对工资、加班、减薪、合同终止等提供证据,包括工资发放、工作时间、违规行为、工伤赔偿等。双方需确保遵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且公正透明。

仲裁中的劳资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确认劳动关系时,须反驳劳动者提供的任职证据;承认支付薪资需提供凭证;未及时发薪需解释;加班费需证明工作时间;无法证实工作时间,需提供行业标准;薪资调整需说明原因和依据;解雇需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文。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对是否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劳动工资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承担主要证明责任,涉及员工解雇、薪酬调整、工作年限认定等问题。他们必须出示工资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材料及员工出勤资料等,包括劳动者无法提供的、公司掌握的相关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