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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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仍无法确认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021-04-30 17:30: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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