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作协议一般不属于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
合作协议通常是平等主体就合作事项达成的约定。
2.判断依据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劳动关系里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有明确工作内容和
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
若合作协议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自行安排工作并按合作成果分配利益等,大多不属于劳动关系。
3.然而实践中有特殊情况。
若名为合作协议,实际一方对另一方有较强管理控制,符合劳动关系要素,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所以要具体结合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比如协议虽称合作,但一方规定另一方必须按特定流程工作,且对工作成果有否决权,同时支付相对固定报酬,这种情况下就需仔细考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展业务。合作期间,小何认为双方是合作关系,按合作成果分配利益;而小李觉得自己需按照小何规定的特定流程工作,小何对工作成果还有否决权,且每月支付给自己相对固定的报酬,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由此,两人就彼此关系的性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合作协议是平等主体就合作事项达成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有明确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本案中小何和小李签的是合作协议,从形式看可能是合作关系。
2、但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有较强管理控制,符合劳动关系要素,即便名为合作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小李需按特定流程工作,成果被小何有否决权且获固定报酬,需结合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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