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签约主播是否构成
劳动关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2.核心在于主播受平台规章制度管理的程度,像直播时间、内容、形式等是否受限。
若平台对主播工作有较强支配权,且主播报酬稳定并基于劳动给付,而非仅依直播收益分成,就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3.若主播能自主决定直播事项,仅依约获取分成收益,与平台是平等合作关系,则不构成劳动关系。
4.例如,若主播可自由决定直播时间和内容,平台只是提供场地等辅助,这种情况更倾向于合作关系。
相反,若主播按平台严格排班直播,接受多种考核管理,按月领取固定报酬,那么就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网络主播,与某直播平台签订了
合作协议。平台认为小许只是合作主播,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按直播收益分成结算报酬。但小许称自己需按照平台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直播,接受平台的考核管理,且每月有相对固定的报酬,应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签约主播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核心在于主播受平台规章制度管理的程度,如直播时间、内容、形式等是否受限。
2、若平台对主播工作有较强支配权,且主播报酬稳定并基于劳动给付,而非仅依直播收益分成,就可能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若小许所述属实,其与平台或构成劳动关系;若小许能自主决定直播事项,仅依约获取分成收益,则为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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