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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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合同期满,若未续签是否有补偿金的问题若女性员工处于哺乳期且受雇主解聘,则雇主须向该员工作出薪酬补偿。此项补偿规定于国家法律中并依劳动者在服务公司的年度为准绳,每满一年,即应支付价款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额度作为员工回报。若该期限(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不足以满足一年之数,则按照一年准确计算;反之,如不足六个月,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即可。

哺乳期员工拒不服从合理岗位调动且未出勤,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虽然哺乳期员工受到法律保护,但也需要遵守企业的公正管理制度。如果岗位调动是合理的,且待遇不变,员工应该尊重并接受。否则,拒绝出勤可能会构成旷工。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哺乳期内女职工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除: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2、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3、已过试用期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哺乳期员工劳动合同有特殊保护:哺乳期合同到期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不得终止。若员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重叠,劳动合同将延长至这些特殊时期结束后才可终止,充分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