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苏州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规定如下: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7个月的本人
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二、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与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支付这两项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苏州,一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个月的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的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需注意,实际
赔偿标准可能因当地政策及具体情况有所调整。
案情回顾:,小朱在苏州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
十级工伤。小朱月平均缴费工资为6000元,其主张按标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赔偿。但用人单位认为应以当地较低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规定应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小朱月平均缴费工资6000元,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6000×7=42000元,用人单位以当地较低标准计算无法律依据。
2、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小朱与单位合同期满终止或小朱本人提出
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分别按苏州标准支付相应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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