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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社保如何补偿

时间:2025.03.1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89人
律师解析:
针对当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到的社会保障补偿问题,其实际情形可谓错综复杂。
若系由雇主方采取非法手段予以解除劳务关系,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将有权利请求雇主为其补充支付尚未足额购买的社保费用。
若是满足了相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劳动者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此类资金支持。
普遍看来,雇主方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此种经济补偿需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或机构内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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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律师

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

王志强律师(执业证号12205202110359368),现执业于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部队转业后,秉持“诚信、敬业、严谨、真心”的服务理念投身于律师行业,从业后深耕民事诉讼领域,担任医药大型企业及通化乡振会法律顾问,代理标的额过千万案件多件,均取得了良好案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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