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试用期内
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应当补发薪资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若解除劳动关系系因用人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所致,如未能按约支付
工资或未能提供适宜的劳动环境等情况,则
劳动者享有向用人单位
追讨补发工资的权利。
然而,若是由于劳动者本身不具备满足录用条件等合法理由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用人单位已按照约定支付了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薪资待遇,此时通常不需要再行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