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
经济补偿金金额问题,通常情况下按照
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进行相应计算。
即每履历满一年,将以一个月的固定
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的任职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这类情况将被视作同一年限对待;
而对于任期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固定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我们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然而,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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