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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告知函自写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劳动者被强制解雇之后,若系自身主动请求离职的情况下,其自行编写的通告书将拥有法定效应。
然而,若劳动者受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告知书必须由用人单位正式开具方能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可以导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劳动者患有疾病或者由于工作造成身体损伤,在已经经过规定期限的治疗之后,无法再继续原先的工作,亦或是难以胜任用人单位计划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次,劳动者在现有工作岗位上表现不佳,尽管经过了专业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仍旧无法胜任相应职责;
最后,当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严重变化,使得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按预期履行,在此基础上,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均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修改问题达成共识。
忒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公司存在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员工都有权选择“被迫辞职”:
首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相关章节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完备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劳动环境;
接着,没有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工资报酬;
随后,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侵害到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再者,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威逼、利用他人优势等不正当手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指挥、强行安排危险作业行为,进而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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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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