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时限已至且不再续约时,关于是否有权领取补偿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假设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续约。
此时,对于应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需要结合现行
法规加以明确说明。
反之,若是由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不愿续约的意愿,这一现象也可以细化为两种不同情况来深入探讨:
第一种,如果在此基础上雇主仍旧保持或提高原有的
劳动条件,但劳动者拒绝
续签,那么这种情况下将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假若在同样的前提下,雇佣方选择降低原有劳动条件,使得劳动者无法接受进而选择不再续约,这时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具体的经济补偿金额,将会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服务的年份数为基准,按照每满一年支付给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作为标准来执行。
其中,六个月及以上但是不满一整年的,将视为一年计算;
而在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补偿金。
如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所属的直接
管辖市、设立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上一年度所有工人平均月收入的三倍,那么在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会适用员工平均月薪三倍的数额作为标准,但这一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最多不可超出十二年之久。
至于文中提到的"月工资",则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时间内的平均薪酬水平。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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