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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在劳务协议的制定过程中,若双方未能就“薪资待遇”达成共识,雇佣方和员工可以通过进一步磋商来寻找解决方案;
如果经过了充分且真诚的沟通,双方仍然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那么此时,他们应该参考集体合同来寻求指导原则;
然而,若未签订此类合同或此类合同并未对“劳动报酬”作出明确规定,则应实行平等的工资制度;
同样地,如无集体合同或是集体合同并未涉及有关“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劳动标准”等方面的条款,则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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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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