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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聘老师到期学校不续约是否合法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10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积极磋商,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协议;
如有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会自动终止,而在此情况下,职工将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不愿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方可正式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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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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