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如用人机构无缘无故长期
拖欠劳动者薪资,应立即向其额外追加相当于
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作为补偿;
4.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如果与争议事项相关的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所掌握和管理的,那么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这些证据;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则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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