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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不给加班费合理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内,如单位要求员工的工作日需延长工作时间,那么应该按照不低于现行劳动合同下由该劳动者亲自签署的那份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薪资;
若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进行工作,则必须给予补休,如果无法提供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该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薪资;
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安排,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该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薪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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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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