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用人机构在未经正当程序和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不得擅自解雇没有签署过
劳动合同的员工。
在此种情形下,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对被遣散员工予以
经济补偿。
另外,当员工自进入企业开始工作即日算起已超过一个月但却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该员工有权向用人机构申请支付自次月起的每月
双倍工资。
同样地,如果员工自
入职之日起,满了一年仍未能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时,则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状况下,若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且是在员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发生,那么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
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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