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社会责任保险体系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养老保险权益:
员工在上个月份应得薪酬的总和即其
工资总额,高于或等于当年全省范围内全口径城市单位
从业人员平均月收入(6756元)的三倍,或者低于本地
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深圳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2.
生育保险权益:
员工在上个月份应得薪酬的总和即其工资总额,最高为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但不得超过此上限,同时亦需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
工伤保险权益:
员工在上个月份应得薪酬的总和即其工资总额,最高为当年全省范围内全口径城市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月收入(6756元)的三倍,且该水平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以上各项条款。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三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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