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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和开除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26人
律师解析:
首先,对于两者各自的类别以及审批的时效性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
1)开除,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且属于其中最为严格的类别,审批的时效限定在自确认员工犯下错误之日起,必须在五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手续。
2)辞退则属于行政处理范畴,并不包括在行政处分之中。
虽然对这两大类别的处理并未制定出明确的审批时效规定,但是我们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对犯了错误的员工给予及时的相应处理,而不能无故地拖延处理时间。
其次,在适用对象及所需满足的条件上,同样体现出了区别。
1)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甚至已经触犯刑法并且被判处刑罚并进入监狱服刑的,或者两次劳动教养导致城市户口被注销的,亦或是处于留用察看阶段但表现仍然毫无改善的,乃至严重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中列举的七种重大错误行为之一的员工而言,开除处分无疑是最为恰当的选择。
2)而针对那些无任何正当理由故意频繁旷工,经过教育后仍不愿改正自己行为,连续旷工天数已超过15天,或一年内(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天数达到30天的员工,只有采取辞退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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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以下三种区别: 1、类别、审批时效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 2、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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