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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工算不算劳动关系

时间:2024.10.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对于暑期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资格是否合规,以及学生的真实身份和具体状况。
若企业所拥有的营业执照完全合法且满足了企业法人的所有要求,在此前提下,企业与学生在此类情形之下发生的就存在一种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权威规定,假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正式使用劳动力之前便已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就在正式使用劳动力之日开始确立。
然而,若是企业尚未来得及取得营业许可证,也就是指其并非合法的企业法人,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企业与学生之间产生的将只是一般的雇佣关系,而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对于学生群体而言,他们在假期中所从事的工作常常被视为勤工俭学活动,而非正式的全职就业或者承担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的课余时间里凭借自身的力量勤工俭学并不视为正式投身于就业市场,也没有涉及到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宜,所以无论有无签订劳动合同,这都无关紧要。
这项结论意味着学生在业余时间打工不会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反而会受到我国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指向作用,如《合同法》和《民商法典》等等。
总的来看,暑期工是否可以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关键点在于是企业是否具有完整的合法运营资格以及学生参与此项工作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做兼职挣零花钱还是带有较为浓重的进入职场并获取收入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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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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