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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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具备行使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的权力。这一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在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即将到来之时,劳资双方都可以充分行使各自的自主选择权来决定是否进一步开展业务合作关系;身为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阁下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具体情境。若公司在续签时保持或提升条件,员工拒绝续签,公司无需补偿;反之,如公司降低条件且员工不接受,将按服务年限支付月薪补偿,不满半年算半个月。涉及赔偿金则为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除员工拒绝续约按原条款外,其余情况劳动者有权索要经济赔偿。赔偿计算规则如下:一年工龄赔一个月薪,不满一年半按一年算,不足半年则加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时,补偿与否视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不续订,须赔偿劳动者; 2.劳动者主动不续,无补偿; 3.降薪导致不续,有权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工龄和降薪时长计算:满一年算一月工资,不满半年给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