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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双方约定管辖有效吗?

时间:2025.05.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首先,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一般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工作上的管理权.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
再次,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具有法定性: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的.约定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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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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