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让职工休满
年假,要按职工已工作时间折算
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支付。
2.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年假天数-已安排年假天数。
3.未休年假报酬按日
工资300%支付,含正常工资,即额外付200%。
若单位安排休假,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单位只付正常工资。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单位工作,单位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时,小朱当年应休
年休假未休满。小朱认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则称小朱曾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所以只愿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
年休假天数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即额外支付200%工资。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本案需确认小朱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是否属实,以确定单位支付报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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