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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是否要书面形式

时间:2026.10.2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重要类型,同样明确要用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意义重大。它能清楚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纠纷。像劳动报酬、岗位、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这些条款,都要在合同里写明白。
要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不和劳动者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视为已订立。不过,书面合同仍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要是用人单位没按规定签,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
所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书面形式很有必要。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签的情况,要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权,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也应遵守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减少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许认为公司应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自身权益;而公司觉得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无书面合同无所谓。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许要求公司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重要类型,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2、书面无固定期限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小许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书面合同仍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3、小许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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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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