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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务行为损害他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6.10.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不管单位有无过错,只要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受损,单位就得担责。
单位担责有两个条件。其一,致害行为得是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和临时员工等。其二,该行为要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判断是否属执行工作任务,要综合行为内容、时间地点、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是否为单位谋利益等因素考量。
单位担责后,如果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样做,既能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又能促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尽到注意义务,维护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是,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让他们明确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受害人来说,遇到此类情况,可直接找用人单位索赔。工作人员则要在工作中谨慎行事,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单位担责后被追偿。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单位临时员工。一次工作期间,小许奉单位指示外出送货。在送货途中,小许因操作不当撞到了行人小何,导致小何受伤。事后小何要求赔偿,该单位认为小许是临时员工且自身有过错,不应由单位承担责任。小何则坚持要求单位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小许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奉单位指示送货是执行工作任务,其造成小何损害,单位应承担责任,不论单位有无过错。
2、本案中,小许是单位的临时员工,同样属于单位工作人员范畴,且其致害行为发生在执行送货工作任务过程中,符合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若小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小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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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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