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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绩效工资能否被全额扣除

时间:2026.10.1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335人
律师解析:
职工绩效工资通常不能被全额扣除。绩效工资是基于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将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制度。
从法律方面讲,用人单位扣除绩效工资得有合法依据。其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该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其二,制度里要清晰规定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发放条件及扣除情形。
要是用人单位随意全额扣除绩效工资,这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劳动者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能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要是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没达到绩效目标,且符合单位合法制定的扣除绩效工资的条件,单位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是合法的。不过,也不能全额扣除,要保留员工基本生活所需费用。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职工,单位以小朱未达绩效目标为由全额扣除其绩效工资。小朱认为自己虽工作有小失误,但未严重到全额扣除绩效工资的程度,单位也未明确告知绩效考核标准和扣除情形。小朱与单位协商无果,遂决定维权。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角度,用人单位扣除绩效工资需有合法依据。该单位既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明确规章制度,也未向小朱公示,同时未清晰规定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发放条件及扣除情形,其随意全额扣除小朱绩效工资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小朱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小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他可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小朱确严重违规且符合合法扣除条件,单位也不应全额扣除,需保留其基本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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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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