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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期间劳动关系怎样去认定

时间:2026.09.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认定设立公司期间的劳动关系,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设立中的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招用劳动者,那发起人与劳动者可能形成雇佣关系。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招用劳动者,且公司最终成功设立,公司成立后要承继该劳动关系。
劳动管理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方面。如果劳动者接受发起人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遵守其制定的考勤、工作安排等规章制度,就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同样关键。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若发起人或设立中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表明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有助于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内容与公司设立目的的关联性也不能忽视。劳动者从事办理工商登记、租赁办公场地等为公司设立做准备的工作,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
若发生争议,劳动者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三人发起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期间,小朱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招聘了小丽。小丽按照小朱的要求,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租赁办公场地等事务,接受小朱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且每月从小朱处领取工资。公司成功设立后,小丽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但公司认为设立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资格看,虽然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小朱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招用小丽,且公司最终成功设立,公司应承继该劳动关系。
2、小丽接受小朱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遵守考勤等规章制度,存在劳动管理关系。
3、小丽提供劳动后,从小朱处按月领取工资,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
4、小丽从事的工作是为公司设立做准备,劳动内容与公司设立目的相关。因此,小丽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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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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