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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能获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6.09.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这些情形下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要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像没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没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没依法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还是不能胜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没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拿到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表示维持原合同条件续订,小朱却以工作环境不佳为由拒绝续订,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小朱主动拒绝续订不应支付。此外,小胡因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小胡要求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1、关于小朱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小朱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2、对于小胡的情况,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小胡的要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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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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