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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五期保护具体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6.09.2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女职工五期保护针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涵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
经期时,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要给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还要让女职工在经期适当休息。
孕期中,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不能延长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时间,若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要依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且要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
产期里,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工资,也不能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能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需给予两次哺乳时间。
更年期,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工作。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女职工,在经期时公司仍安排她从事高处作业。怀孕七个月时,公司还要求她延长工作时间。小朱生育后处于哺乳期,公司又安排她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此外,公司有女职工小静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公司却未作任何调整。小朱和小静认为公司侵犯了她们的权益,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作业,公司安排小朱经期高处作业违反了经期保护规定。
2、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要求小朱延长工作时间,违反孕期保护规定。
3、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公司安排小朱此工作,违反哺乳期保护规定。
4、对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应适当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工作,公司未对小静作出调整,违反更年期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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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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