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两次期满,第三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合同,有两种处理情况。一是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
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二是用人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这种终止可能构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要求用人单位按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能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单位工作,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次合同期满后,第三次单位未与小朱
签订劳动合同。小朱继续在单位工作,但单位未支付
双倍工资。小朱与单位协商,单位认为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单位应与小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小朱继续在单位工作,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单位需向小朱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朱可要求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小朱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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