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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地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6.02.0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1.地域管辖
劳动仲裁通常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
若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为准。
2.级别管辖
劳动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置,省、自治区可决定在市县设,直辖市可在区县设,也能设多个。
负责管本区域劳动争议
3.移送管辖
仲裁委发现案件不归自己管,要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接收方不能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因特殊情况无法管辖,或仲裁委间有管辖争议,由上级指定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A市,公司注册地在B市。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小朱向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则向B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仲裁委均受理了案件,出现管辖权争议。同时,C市仲裁委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

案情分析:

1、根据地域管辖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A市)和用人单位所在地(B市)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A市仲裁委管辖。因此A市仲裁委对小朱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2、对于C市仲裁委受理的不属于本委管辖的案件,应依据移送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且受移送的仲裁委不得再自行移送。
3、若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仲裁委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按照指定管辖规定,由共同的上级仲裁委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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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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