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用人单位恶意
拖欠工资,
劳动者可要求其足额支付所欠
工资。
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未付的,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
赔偿金给劳动者。
3.劳动者因
单位拖欠工资解除合同,单位需按工作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满一年付一个
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4.劳动者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
劳动监察投诉或
申请仲裁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恶意
拖欠小朱数月工资。小朱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足额支付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小朱遂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然而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小朱无奈之下,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小朱有权要求公司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这是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公司恶意拖欠的行为侵犯了小朱的合法权益。
2、由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公司逾期不支付,公司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小朱加付赔偿金。
3、小朱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按小朱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小朱可先与公司再次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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