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 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 同。因此,只要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单位都不能 解除劳动合 同。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职工患病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 劳动鉴定 委员会参照
工伤 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
劳动关系,办理
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 解除劳动合 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其 解除劳动合 同的,即或
劳动合同期满也要顺延至医疗期满。同时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开病休
工资,核销医药费,构成
伤残的,应办理相应手续。所以生病期间
合同到期,公司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