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证据规则》第27条对于你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如果你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你谈到鉴定地点在法院内,对此我不是很明白,是鉴定人员来到法院鉴定,还是鉴定人员就是法院的人?如果是后者,你也有权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