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和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
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劳动合同未发给员工,这种作法属于违法行为。在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后,其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劳动者可向
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