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
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应该采用慎重的方式,书面通知,就是慎重的体现。同时,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交接工作,结算
工资,有据可查,减少
劳动纠纷。 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中,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
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
辞职”申请,以致于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所谓“辞工”,“辞职”申请,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
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达